许政[201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提升改革成果,做好新形势下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进场交易范围,确保项目应进必进
(一)按照《许昌市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本级、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中原电气谷区域内的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下列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交易。
1.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产权交易项目: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金融抵债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环保排污权等行业特许经营权及其他公共资源特许经营使用权出让、转让等;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5.医药及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6.土地整理项目;
7.交通建设项目;
8.水利建设项目;
9.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
10.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应进场的项目按规定进场交易,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不予办理后续手续,并追究其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完善监督服务手段,维护交易管理秩序
(一)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公告除在国家和省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须在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统一发布。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项目招标公告,要由政府代建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否则不予发布。
(二)中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提供咨询服务、受理质疑投诉。
(三)所有的开标、评标场所和专家抽取室均应安装监控设施,对开标、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设置监控室,方便交易各方通过视频进行监督。
(四)统一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收取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统一汇入由财政部门选定的银行专户,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竞买)保证金收退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5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重点监督。中心积极探索推行重大项目开标、评标过程网上直播,强化社会监督。
三、整合评标专家资源,强化使用管理措施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申报和认定,中心负责整合专家信息、按专业统一建库,并对各专业评标专家库信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二)扩大专家抽取面。中心应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制定评标专家抽取规则、优化升级抽取系统,保证专家参与评标活动机会的均等性。凡进场交易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专家时,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工作人员应同时在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11人以上单数组成;在1亿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为1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通过现场抽签方式产生。外聘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心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确需外聘评标专家的,可从上一级评标专家库或随机选择的外地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中心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考,详细记录参与评标活动的情况,重点记录其专业素质、评标纪律、评标质量等,每年汇总一次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各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考核反馈情况,对考核档次较低的,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现场发现的评标专家严重不良行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场的,应及时作出处理;不在现场的,由中心在24小时内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函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四、建立市场诚信体系,加大违规惩戒力度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从业信誉档案。
(二)对出现泄露保密资料、串标、围标、提供虚假信息、无故放弃中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作出处理认定,并将上述信息予以公示。
(三)建立招投标市场黑名单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供应商和竞买人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其进入许昌市招投标市场。
五、加强代理机构管理,改进委托代理方式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心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信誉、代理业绩、合同履行、内部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情况,区分不同专业类别,按照发布公告、受理报名、组织审查、对外公示的程序,对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征集入库。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施行动态征集管理。
(二)中心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库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评和更新。年度总评排名位于后三位的,给予黄牌警告,一年内不得从事代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清出名录库,两年内不得重新入库;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永久不得进入许昌市招投标市场。
(三)凡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1.发布公告:业主(采购人)依据招标项目所需的专业类别和资质要求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性质、规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价格执行)、报名条件、时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随机抽取时间、地点等。公告发布前需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受理报名:业主(采购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的监督下,按照要求受理入库招标代理机构的报名申请;
3.随机抽取:业主(采购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的监督下,从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三家招标代理机构成为候选人,并现场在限定时间内从三个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代理通知书》。
招标代理机构报名不足三家的,业主(采购人)可以直接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家。
六、推行发包方式改革,降低交易运行成本
(一)对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财政部门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项目及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且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心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发包公告统一模版,由发包人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人。
(二)政府投资工程随机抽取承包人,按照以下程序在中心进行:
1.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认为项目满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发包公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2.发布发包公告:由发包人在中心发布项目发包公告,公告期限3—5日。其内容应载明工程的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工期、质量和造价(即财政部门评审价),潜在承包人应具备的资质和资格,资格评审时间和地点等;
3.提交资格文件:潜在承包人要实质性响应发包公告的要求,按规定提供各种资格审查材料和承包承诺书,不再编制报价和技术文件。发包公告截止至提交资格文件时间不少于3日;
4.组织资格评审: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共同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承包人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
5.随机抽取候选人:中心依据提交资格文件时间的先后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承包人进行排序,当场公布每个号码对应的潜在承包人名称。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中心的共同监督下,由发包人通过摇号机随机抽取3名承包候选人,并现场在限定时间内择优确定1名承包人;
6.发包结果公示:发包结果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一)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议事协调和监督指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落实管委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四)中心要切实做好招标投标交易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规范交易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办公条件和交易环境,实现各功能区域的物理隔离,加大信息化建设进度,积极探索电子化招投标,为交易各方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
(五)市县两级要建立畅通、协调的招标投标工作联动机制。中心负责划定区域内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对各县(市)进行业务指导,加强沟通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推进整体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共同推动我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