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13〕7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础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前,须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单位办理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携带以下资料:
1.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地质勘察资料、桩基施工图;
2. 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证书、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应施工招标的桩基础工程,还应提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桩基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监理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应监理招标的桩基础工程,还应提供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5. 桩基础施工方案;
6. 监理实施细则;
7. 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
8. 桩基础施工、监理企业若为外省进豫企业,建设单位还需提供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省厅《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13〕15号)有关要求办理的登记备案证明。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督促桩基础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桩基础施工中,当施工技术参数、地质情况与地质报告明显异常时,应立即暂停施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桩基础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关键部位、工序必须全程旁站监理。要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严格实施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
三、加强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落实
1. 施工单位要切实重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从人员、设备配备,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到岗、到位,制度建立、落实,责任明确、考核等方面着手,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有效的正常运行。
2.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擅自更改设计。如需变更,应征得监理单位同意,经原设计单位审查通过,报建设单位批准,并送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复审合格后方可实施。
3.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记录管理,桩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根桩都应有施工记录。施工记录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施工情况的重要参数必须真实齐全、签认完整,严禁擅自修改、伪造和事后补作。
4. 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交接检制度,桩基础施工后,应及时会同其他参建主体共同进行桩位复查,对于桩位偏差大于规范要求的,必须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 施工单位应规范资料管理,在桩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将桩基础竣工验收资料交给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自行处理,避免遗失。
6. 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反映,在未得到有关单位的书面明确答复前,不得盲目施工。
四、加强工程质量检测
(一)桩基础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试验项目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二)桩基础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桩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测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检测前,桩基础检测机构应联合桩基础施工、监理单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测:
1.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书和桩基检测合同;
2. 桩基础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原材料、砼试块取样(制作)送检台帐;
4. 桩基础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等;
5. 监理单位旁站记录、监理日记等。
(四)桩基础检测机构应在资质和计量认证核定的范围内承揽桩基础检测工作,检测中发现检测结果不能满足标准规范、设计要求时,应在12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研究解决。同时,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强化工程质量监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工艺标准执行、施工图审查、施工材料检测、施工资料整理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为重点,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现场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行政处罚,加强过程监控,跟踪整改落实,确保我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