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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目库的通知(豫建〔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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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 转载于: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
  •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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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

 

目库的通知(豫建〔2015〕34号) 

 

 

 

 

豫建〔2015〕3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建筑业企业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


完善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类建筑业企业: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简称:数据标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通知》(豫建建〔2015〕17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省的要求,确保在6月15日前完成河南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四大数据库建设,并建成覆盖全省全部市县日常建筑市场监管业务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任务,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现就建筑业企业按照新的数据标准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目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目库的企业
      (一)各类施工企业
        1. 施工总承包企业;
        2. 专业承包企业;
        3. 施工劳务企业(完善企业资料)。
      (二)监理企业(完善企业资料)
      (三)招标代理机构(完善企业资料)
      (四)质量检测机构(完善企业资料)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等企业通过其平台(作为《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子系统),按照新的数据标准完善企业资料和工程业绩。


      二、完善企业资料和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目库的方法
      (一)相关企业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入口,凭原企业库中资质证书编号在网上验证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后,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综合协调负责人(见附表)领取用户U-Key锁,凭验证时填写的组织机构代码登陆本系统,按照数据标准(表5.1和5.4)的要求完善企业相关资料。资质管理部门不再审核。
      对原企业库中没有资质证书编号的企业,有关企业要在本网站注册后填写基本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提交申请后,有关企业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资质的管理部门审核后入库。
      (二)企业凭用户U-Key锁,登陆工程项目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第4项、第8项等有关要求补录企业有效的相关工程业绩。资质管理部门不再审核补录的工程业绩。
2015年5月1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启用后的新建项目的业绩,通过系统自动记录到相关企业。


      三、补录工程业绩、完善工程项目库的原则及时间
      (一)相关企业对补录的工程业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二)相关企业要根据新的资质标准和其发展的需要,补录有用的工程业绩,确保相关数据的有效性;
      (三)相关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库数据标准和有关规定,补录的工程业绩要确保相关数据标准(表6.1)完整性。
2015年6月15日前完成工程业绩补录、完善工程项目库相关工作。


      四、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省厅在工程项目库软件中设立“查重”功能,当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使用工程项目库中业绩时,省厅实施事中监督,将通过计算机“查重”功能和实施业绩核查,检查相关业绩真实性,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若工程业绩存疑的,相关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据;已经确认工程业绩造假,省厅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省厅《关于禁止建筑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行为的通知》(豫建建〔2014〕4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将该企业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记入全省诚信信息库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联 系 人:吴  伟


      附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综合协调人联系方式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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