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
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法〔2015〕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15〕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事故上报制度,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事故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立即上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人员,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对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监管严重失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
2015年4月10日
附件.zip